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英图网吧内上网时,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熟之际,将胡某某放在31号桌子上的一部iphone手机盗走。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明基电竞网吧上网时,与该店服务员马某某聊了一会天,后见马某某睡着,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redmiK30Pro型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时将盗窃的两部手机交由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并返还被害人。 经衡水市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iphone11手机价值3925元,被盗redmi手机价值2469元,两部手机价值共计6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
2书证:发破案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
3被害人马某某、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338****。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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