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社区**。2002 年因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在武穴市花桥镇两处超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 年1月15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轿车(黑色的日产轩逸,车牌:鄂JV****)从武穴城区出发到花桥镇,在街上溜达几圈后,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已经夜深人静了,遂心生盗窃作案的心思。当日凌晨2时,被告人张某某踩完点后就将车停在花桥广场,在广场附近的工地上捡了一根钢筋,步行到**超市门口,在确认四周无人后,就用钢筋撬超市的卷闸门,将超市卷闸门撬破后就用砖头将门撑住,并顺手将超市门口肉摊上的切肉刀拿着,从卷闸门底爬进去后,用刀将柜台上的收银机撬开实施盗窃。将收银机里的零钱800 元全部倒入口袋,并用纸箱将店内黄鹤楼牌1916 香烟10 条、和天下牌香烟2 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20 条、黄鹤楼牌软红香烟30 条、黄鹤楼牌侠骨柔情香烟2 条、泰山牌香烟1 条、冬虫夏草牌香烟2 条、硬中华牌香烟2 条、黄鹤楼软蓝20 条盗走。被告人张某某盗完后将这些香烟陆续卖到**宾馆旁边的**烟酒店。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32903元。
二、2020 年3 月25 日21 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日产轩逸牌轿车从武穴赶往花桥,准备再次作案。当天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停在花桥鑫天地购物广场门口,在花桥街四处溜达,寻找作案目标。步行至花桥车站后发现国珍平价超市周围行人较少,位置相对偏僻,就决定晚上过来作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日产轩逸牌轿车休息至次日凌晨1 点多时就开始步行至国珍平价超市准备作案。2020 年3 月26 日凌晨2 点,被告人张某某在附近盖房子的工地上捡了一根钢筋后就直接撬国珍平价超市的卷闸门,从底下爬进去后,张某某将柜台里面额不等的人民币600元全部盗走装在自己的口袋里。用塑料袋将超市内15包软中华牌香烟、黄鹤楼牌软珍香烟7 包、黄鹤楼牌硬珍香烟4包、黄鹤楼软红香烟7包、黄鹤楼硬红香烟7包、软玉溪香烟6包、黄鹤楼软蓝香烟4包。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取的香烟藏在自己居住的信达明珠花园小区A 栋地下室的楼梯底下,自己将盗窃的香烟抽了。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1860元。
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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