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无,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1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鞍山市铁西区共荣街惠天超市内的西瓜摊位前,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外衣右侧衣兜里的粉色Vivo牌、型号为z3i的手机盗走并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裴正园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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