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乙(已判刑)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建材有限公司等8家空壳公司先后为广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地产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公司、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624份,价税总额为54622529.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两人利用其掌控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先后为广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地产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港**公司、广西**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医药有限公司、广西**医药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17份、税价总额为10458665.1元。
2.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其掌控的广西**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25日先后为广西**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西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税价总额3686992.82元。
3.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其掌控的广西**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9日先后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50分、税价总额5038400元。
4.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其掌控的广西*甲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6日向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虚开具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税价总额75953元。
5.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其掌控的广西*乙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先后为夏门**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税价总额9385266.32元。
6.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掌控的广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8日至2017 年8月15日先后为南宁市**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医药有限公司、广西**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税价总额6072379.43元。
7.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其掌控的广西***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12日先后为广西**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99份、税价总额10057409元。
8.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利用其掌控的广西**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11日先后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企业,共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税价总额9847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碟5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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