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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在本市怀柔区**镇**村暂住地,虚构其有能力处理交通违章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后被被告人张某某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通知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违章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4.其它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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