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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家属委**组,现住铁东区****家属楼1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 月17 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1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 月至8月期间,告人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与东山路交汇处,以为被害人贾某某办理驾驶证升级为由,骗取其9,5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微信转帐记录;(5)解回证明书(6) 刑事判决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余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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