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镇**村**组**号。2007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委托咸安区司法局对本案协助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湖南籍人员付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长沙等地组织开设“**娱乐公司”,发展客户利用在麻将机里安装主板和光控摄像头等技术参与赌博,以作弊方式骗取赌资。2017年9月27日至12月6日,付某某等人通过作弊麻将机开设牌局595场,获取诈骗金额10101993元。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付某某邀约,陆续到**娱乐公司从事作弊麻将机技术安装指导工作,为其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受付向军邀约,对其实施诈骗行为起到帮助作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俊英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咸安区司法局出具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复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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