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县**村,案发前租住淄博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27日;自2020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5年以来,购买记号笔在**城区**街墙体上涂写虚假办证广告,在被害人拨打广告上预留的手机号码(****、****、****、****,以下简化表述末四位)后,先让被害人通过ATM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均为他人银行卡)转账或向其提供的微信账号(****、****,曾用昵称均为“****”;****,曾用昵称“****”、“***”)转账支付200元办证费。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再用直板老年机变声女音回拨被害人手机,以支付风险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再支付200元、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待被害人转账或发现被骗后,张某某对被害人言语威胁或失去联系。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采用上述方式,使用下列银行卡,骗取莱芜地区被害人钱款93500元,上述款项在淄博地区ATM取现。具体情况如下:
卡号为62218846340********(账户名吴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共有莱芜地区119笔ATM机存款,共计41800元;
卡号为62159946340********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名吴某乙)共有莱芜地区29笔ATM机存款,共计12900元;
卡号为62159946300********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名吴某甲)共有莱芜地区ATM机存款31笔,共计12600元;
卡号为6217994530********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名赵某某)共有莱芜地区ATM机存款28笔,共计10200元;
卡号为62170021700********建设银行卡(帐户名吴某甲)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有莱芜地区ATM机存款6笔共计2100元;
卡号为6217994530********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名王某乙)有莱芜地区ATM机存款46笔,共计139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采取上述方式,使用银行卡、微信账号骗取莱芜地区被害人钱款;其中,查实的以微信账号骗取被害人钱款13600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案发地在莱芜的诈骗事实:
1.2019年9月23日,被害人单某某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单某某向微信账号****转账200元,后张某某使用手机变声功能(女声),以取证需要再交保证金为由,让单某某多次转账,共骗取5200元。
2.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毕某甲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毕某甲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ATM转账付款,又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700元。
3.2019年11月2日,被害人魏某甲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对向微信账号****转账,共骗取200元。
4.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谭某某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谭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700元。
5.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王某甲将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王某甲将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1300元。
6.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魏某乙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魏某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邮储银行尾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200元。
7.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王某丙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王某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邮储银行尾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200元。
8.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陈某某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陈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吴某甲尾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1000元。
9.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毕某乙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毕某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邮储银行尾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700元。
10.2019年9月21日,被害人林某某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张某某要求毕某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邮储银行尾号****)ATM转账付款,共骗取600元。
(二)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案发地在莱芜的诈骗事实:
1.2018年7月13日,被害人亓某某电话联系办证手机号,向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被以相同方式骗取2200元。
2.2018年6月28日,被害人周某乙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后被以相同方式骗取2300元。
3.2018年8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电话联系办证手机号,向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1500元,银行卡转账200元,共被骗取1700元。
4.2018年8月18日,被害人秦某某联系微信账号****办理证件,被以相同方式骗取1400元。
5.2019年4月2日,被害人陶某某联系微信账号****办理证件,被以相同方式骗取800元。
6.2018年3月10日,被害人魏某丙联系微信昵称“****”办理证件,被以相同方式骗取500元。
7.2018年12月3日,被害人倪某某电话联系手机号****、****办理证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尾号****)ATM转账200元,并以保证金的方式多次向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2000元,共被骗取22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以上方式,共诈骗莱芜地区被害人钱款107100元;其于2019年11月20日在淄博市**区**小区(**城)租房内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手机、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笔录;2.物证:记号水、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3.电子数据:手机内存储视听、图片、聊天、通话记录等数据;4.视听资料:银行监控录像;5.书证:通话记录、银行交易、微信转账记录、住宿登记等;6.被害人陈述:单某某等人陈述;7.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黄某某等人证言;8.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和数据U盘一个;光盘三张。
3.随案财物移送清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