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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市********号住邢台市桥西**家属院**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时机,在网络销售平台“闲鱼” APP上发布口罩出售信息,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待买主与之联系付款后,张某某便不再与买主联系。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分别诈骗了七名被害人,其中:骗取河南省平顶山市市群众马某某7000元,骗取江苏省无锡市群众杨某某2000元,骗取江苏省无锡市群众胡某某1498元,骗取浙江省常山县群众王某某260元,骗取湖南省辰溪县群众张某某360元,骗取四川省大竹县群众陶某某650元,骗取山西省盂县群众高某某260元。诈骗金额总计12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办案干警,退赔七名被害人共计12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退赔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谎称有紧缺物资口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6309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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