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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购买假币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浏览腾讯QQ群时,看到沈某某(另案处理)在群内发布出售假币的信息,随即通过QQ添加其为好友,并分别于2017年9月16日、9月22日、9月27日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的形式向沈某某购买假币,共支付3000元人民币,购买750张20元面值双版的假币,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光盘):张某某去平乡县**镇圆通快递门市取假币收件并被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的录像;2.物证:250张20元面值双版假币(照片);3书证:快递详细单、微信聊天截图、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据材料:沈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面值20元的假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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