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捕前住此处。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在大厂县**庄园一大棚内推牌九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0余万元。
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在大厂县大厂二村孟某某家中推牌九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70余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证人名单1份;
3、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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