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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8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0********,汉族,研究生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广东省**市**区**街**路**号。201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走私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市**小区**排**栋**号家中,通过网络以人民币2,300元购买“**烟弹”并以快递方式由境外邮寄至国内。2019年7月28日,上述邮政快递包裹于山西省**市**小区**排**栋**号由张某某的母亲陈某某代为签收,包裹内含植物叶子一包、疑似药片类物品三包,共计44.69克。经鉴定,上述四包物品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张某某手机聊天记录、电子订单,证实其以2,300元人民币购买“**烟弹”的情况。

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相关快递信息、包裹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快递包裹2019年7月20日从美国经北京、太原到达晋城市,并由陈某某代签收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四包可疑物品扣押并称重共计为44.69克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送检被告人张某某四份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从境外邮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3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1份。

5.《赃证物品清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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