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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退休职工,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下午16时,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在泰山区**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用于出售的疑似画眉鸟27只。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7只鸟类均为画眉鸟(Garrulax canor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维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羽丰

检察官助理 :刘  斌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珍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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