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单位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9,单位地址许昌县将官池镇***村,法定代表人张**。
诉讼代表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63745****。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许昌市魏都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路3号3号楼2单元2楼东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12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20年1月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张某某注册成立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以来,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自己介绍宣传或者让朋友介绍宣传的方式,以给付高息为诱饵,以签订借条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开展非法集资业务。经审计,共涉及15户,集资款累计实收金额为人民币643.8万元,已归还本金人民币144万,已支付利息人民币90.752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409.0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河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燕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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