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萧县**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2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5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周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1.5-2分不等的月息,在萧县龙城镇及周边乡镇非法吸收孟某某、马某某、朱某某、郜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719.49万元,截至案发时,已归还650.49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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