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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公司**,锦州市义县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辽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公司**期间,负责管理公司、招聘员工、管理员工、安排日常工作、向社会群众宣传投资。以高额返利、稳赚不赔为诱饵,以p2p理财、融资理财、投资影视电视剧基金等模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投资存款,并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后通过该公司pos机,将投资资金转账至美和影视文化传媒公司辽宁营销中心。2018年12月9日,辽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公司关闭,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辽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公司**期间,辽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公司共吸收82人投资,投资金额,2100.4707万元,造成损失金额2058.12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

(2)投资协议、pos机签购单、银行历史明细查询;

2.证人胡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某
    王某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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