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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90********,回族,大学本科,个体,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6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扎赉特旗好力保镇以去音德尔镇租赁小型油罐车卖柴油为由让吴某某坐上自己驾驶的黑B2****黑色奥迪A6轿车,后从好力保镇沿音江公路往音德尔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音德尔镇南入口、西入口时,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将车驶入镇内,强行开车拉着吴某某继续往呼和浩特市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情绪不稳定,一直随身携带螺丝刀,以如若联系家人或报警就要和警车撞车同归于尽相威胁,并以跟随上厕所,锁闭车门、大声哭喊等方式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吴某某在路上将自己的手机丢弃后,用张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抖音软件向家人救助无果,后与家人失去联系。

2020年2月29日,当车行驶至内蒙古巴林右旗大板镇中石油加油站时,吴某某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将自己提前写在药物说明书上的救助信放在厕所管道上。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并报警。2020年2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化德县察右后旗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被告人张某某限制被害人吴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七十六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说明、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赁合同、举报信、宾客账单、邮寄记录

    2.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国美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

3.认罪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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