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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骗取贷款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单位嘉峪关**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200316002****,单位地址嘉峪关市**乡葡萄园种植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543231991********,系嘉峪关**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571939****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号,现住嘉峪关市**工业园区**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3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4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同年3月1日、同年5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乙作为**农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向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提供了以**农业合作社名义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虚假《土地经营权抵押情况说明》1份和《葡萄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书》3份,以上材料分别加盖有伪造的**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据此骗取银行贷款1500万后逾期未能全部偿还。截止2019年4月1日,欠偿本金11779648.05元,利息1865230.11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经公安人员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谢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峪关**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实际控制人张某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基

2019710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本市,电话号码1399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材料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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