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区**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沿岩兴线自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积山村往陈巷镇方向行驶,途经兴泰工业区欧山机砖厂外路段时,碰撞到饮酒后驾车的被告人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小型轿车,造成张某甲受伤晕倒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叶某某的妻子谭某某报警,叶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张某甲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二人均被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张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21.59mg/100ml,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61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杨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姜某甲、朱某某、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东鹏

2020年7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