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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宋某某非法采矿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河北省阳原县**镇**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阳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阳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河北省阳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阳原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20年3月18日、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将本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贾某某(在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阳原县高墙乡沙帽台村东北一废弃选场内开设洗砂场,并在阳原县高墙乡台家庄村西、西南和阳原县高墙乡沙帽台村东北私挖毛砂,并加工成建筑用水洗砂销售给周某某、张某乙等人,销售金额8万余元。该洗砂场被查获后,经怀来县语馨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测量,该洗砂场内的砂堆动用建筑用砂资源/储量为:原砂1164.4立方米、毛料910.2立方米、水洗砂4846.2立方米。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洗砂场剩余毛砂价格为8298元,剩余水洗砂价格为169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清单及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崔某甲、周某某、张某乙、秦某某、薛某甲、杜某某、李某甲、张某丁、沈某某、李某乙、苏某某、孙某甲、张某戊、李某丙、崔某乙、段某某、薛某乙、祁某某、孙某乙、张某己、孙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自由

                  检察官助理:郝丹萍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住河北省阳原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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