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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系张某甲弟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7464元,二人将上述款项平分。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于2019年11月15日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樊某甲、樊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柴油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龙绪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77541****、1381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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