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6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张某甲与李某某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张某甲骗取了京籍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张某甲、李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涞水县民政局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处候审,电话:1851166****,保证人:张某乙,电话:1362106****; 李某某现在住处候审,电话:1731923****,保证人:张某丙,电话:1352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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