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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号,现住甘肃省静宁县****社区******单元****因故意损毁财物2006年6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2010年5月14日被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8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至),2013年6月13日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因赌博2014年8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寻衅滋事2015年6月29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住静宁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2月1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7月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1年12月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1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罚款三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16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3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华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0年9月10日从武都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平凉市崆峒区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抽头渔利,赌资22万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静宁县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赌博地点,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在静宁县黑社会名气,控制赌场,在赌场内专职放贷、提供赌资、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20余人,赌资累计3580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期间,正在假释期间的被告人张某甲在平凉市崆峒区城区附近处选定赌博地点,被告人张某甲电话通知文某某、赵某甲、马某甲、贾某某并指使王某甲开车将参赌人员拉至赌博地点,参赌人员以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内以“10抽1”的方式抽头,以三日利息为本金的5%放贷,赵某甲参赌四次,累计借取被告人张某甲高利贷22万元,因无力偿还赌债而退出赌场,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向赵某甲追要赌债时在庄浪县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被庄浪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2.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乡**村新农村的房子乔迁时吃罢酒席后,随即在邻居张某乙家中设立赌场,组织前来祝贺人员王某乙、杨某甲、赵某乙、邹某某、吕某甲等十余人在赌场内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最少100元,最多1000元,由王某乙、姚某某各投入赌资3万元轮流“坐公司”,约定时间为一个半小时,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以“10抽1”的方式在赌场抽头渔利,赌博进行至下午6时许结束,参赌人员累计投入赌资6万元以上。

3.2017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乡**村**果库对面的二层楼上设立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姚某某、李某某、杨某甲、王某丙、吕某甲等十余人前来赌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两次,由姚某某、李某某每人各投入赌资3万元在赌场内轮流“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场以“10抽1”的方式抽头渔利之时,向参赌人员以高于市场价的50%出售香烟,并以三日利息为本金的5%向参赌人员放贷,每次赌博至次日凌晨三时许结束,参赌人员累计投入赌资23万元以上。             

4.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甲将赌场转移至四河街道一出租房内,参赌人员赵某乙、王某丁、郝某某、杨某乙等十余人在接到被告人张某甲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赌场,由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参赌人员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某丁、安某某等人每人投入赌资1万元、3万元不等在赌场内轮流“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在向参赌人员以三日利息为本金的5%放贷,并以高于市场价的50%向参赌人员出售香烟,每次赌博至次日凌晨三时许结束,被告人张某甲向参赌人员发放完“工资”后,参赌人员自行离开,参赌人员投入赌资累计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文某某、赵某甲、马某甲、贾某某、王某乙、杨某甲、赵某乙、邹某某、吕某甲、姚某某、李某某、杨某甲、王某丙、赵某丙、化某某、王某丁、郝某某、赵某乙、吕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进行渔利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犯罪,系二被告人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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