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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6********,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新乡县公安局朗公庙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新乡县公安局朗公庙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9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豫GC****北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由北向南右转行驶至西玛大道时,与行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安全统筹单、被害人王某某户籍及身份证复印件、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6.视听资料:事故发生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蓬勃

检察官助理:王  珂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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