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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7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普兰店区**街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北向南直行的卢某某超速(超速20%)驾驶的辽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卢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车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4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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