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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稼轩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6月2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赣EXXXX号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XXXX号普通半挂车,沿武夷山市战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八洋线328km+50m路段(即武夷山市战备路鸿辉搅拌站门口)时,因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鄢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车左拐,后两车相撞,造成鄢某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过武夷山市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死因报告书、车辆安全和车速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武夷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2018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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