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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传播淫秽物品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身份证号码为4412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路**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犯罪记录前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今,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到他人发来的淫秽视频后,通过微信共向张某乙、彭某某、卢某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59个。经公安部门鉴定,该59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一份;4、辨认、扣押、搜查等笔录;5、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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