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鉴湖大酒店驶往绍兴市区方向。当日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沿柯岩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经柯岩街道彪佳路交叉路口附近地方时,与同向前方由陈某甲驾驶的一辆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离开事故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陈某甲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mg/mL;陈某甲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物品发还凭证、医疗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姜某某、张某乙、吴某某、金某某证言,到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处警视频、抽血视频、报警录音、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73527****;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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