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山乡**村**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逢江区**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就郑某某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前夫徐某某(2012年6月27日离婚)民事纠纷一案作出(2013)绍某某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丽及徐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同日,该院又就陈永新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徐某某民事纠纷一案作出(2013)绍某某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及徐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人张某甲丽躲债至外地,下落不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将上述两案的判决登报公告,同年9月14日判决生效。到期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徐某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将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百合蓝鸟苑**幢**室的房产以人民币57.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致使判决无法履行。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村**号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履行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申请执行书、送达证、快递回单、银行交易明细、还款计划、借条、机动车转让传递记录信息、存量房买卖合同、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陆某某、郦某某、张某甲乙、张某丁、张某戊芬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方式18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3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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