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7时许,在襄汾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家院外胡同,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甲将张某乙致伤。经鉴定,张某乙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俊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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