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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住址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经龙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被害人何某某与梁某某、李某甲在龙州县**乡**村**屯**组李某乙家喝酒聊天。18时许,张某甲先行离开李某乙家到其三哥张某乙家继续喝酒,之后就走进该村文化室聊天。19时许,李某甲和李某乙开电车将何某某送到**屯土地庙旁后离开,何某某下车走路回家时路过村文化室,张某甲看见后走到何某某身旁欲送何某某回家,被何某某拒绝后,张某甲仍跟随何某某回家。在经过本屯黄某某家后门附近位置时,张某甲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扭打中张某甲用拳头打中何某某左眼致受伤流血。当晚,何某某被送至龙州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佳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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