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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7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相邻的田地里干农活,被害人张某乙责怪被告人张某甲的打田机将她的田地压了。两人先是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乙手中的锄头棍(竹制)断成两根,两人从地上捡起断掉的锄某某,各持一根继续殴打对方。被告人张某甲手持锄某某朝被害人张某乙的手臂、大腿各打了几棍,造成被害人张某乙手臂及大腿等处受伤。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调解笔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10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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