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社区**。因故意伤害行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4 日21时许,因感情纠纷,孙某某(另处)邀约“娃平”等三人前往黄州区新桥社区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张某甲持菜刀反抗并追赶“娃平”等人至门外,此时,被害人张某乙驾车经过,张某甲误以为张某乙系“娃平”等人同伙,遂持菜刀砍击张某乙的汽车及左手手臂,造成其轻伤二级、小车撞损。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张某乙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一把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收缴物品清单、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张某丁、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黄冈博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3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菜刀一把。
4.收条一张、刑事谅解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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