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4********,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局**股副**,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7********,汉族,中专文化,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武穴市监察**会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郭某某涉嫌诈骗罪、滥用职权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犯罪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担任武穴市**办监管员,负责武穴市21项重大疾病报销(一、二审)审核、转诊监管以及对患者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报销合作医疗费用的复核(二审)工作。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帮患者报销住院费用,为达到将不能报销的病因予以报销或提高报销比例的非法目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修改患者的出院记录、补办转诊表,后将伪造的材料交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伪造患者的出院记录以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仍然14次违反规定予以签字审批,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共计437566元,使得被告人刘某甲先后12次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共计398912.3元、被告人刘某乙先后2次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共计30123.7元。另外,被告人张某甲先后2次私自更改患者的出院记录,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共计26349.3元。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21日,王某甲因患乙肝在**大学**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01762.4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乙肝不属于21种重大疾病,报销比例不高。2016年4月,王某甲家属为提高报销比例找刘某甲帮忙并将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遂到郭某某文印店将王某甲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肺恶性肿瘤”。后被告人刘某甲凭伪造后的报销材料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60428元并将报销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张某甲在对王某甲的报销材料进行二审时发现材料系伪造,既未签字也未向上反映。经医保部门核算,王某甲实际可报38679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21749元。
2、2016年7月12日至8月3日,兰某某因车祸外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30810.0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支付11.5万元民事赔偿款(含兰某某母亲陈某甲治伤费用)。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车祸有赔偿方的不能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政策。陈某甲为报销兰某某的住院费,通过他人找到刘某甲帮忙并将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兰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尿道下裂”,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被告人刘某甲将伪造的报销材料送给张某甲审批,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兰某某的出院记录系伪造,仍然在一、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签字审批。被告人刘某甲遂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17702元并据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兰某某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17702元。
3、2017年2月3日至9月14日,李某甲因患鼻咽癌在**大学**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59704.29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鼻咽癌不属于21项重大疾病,报销比例不高。李某甲家属为提高报销比例找刘某甲帮忙并将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李某甲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肺恶性肿瘤”,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被告人刘某甲将伪造的报销材料送给张某甲审批,被告人张某甲未认真审核报销材料,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一审签字审批。后被告人张某甲翻阅李某甲报销材料时判断出院记录系伪造,遂打电话质问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承认其篡改了李某甲的出院记录,但是张某甲没有采取措施收回审查表和制止刘某甲报销李某甲的住院费用,反而暗示刘某甲要给好处费,并在二审审核时仍然违反规定予以签字审批。被告人刘某甲遂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98981元,除了给张某甲5000元的好处费外,将剩余报销款据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李某甲实际可报60119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38862元。
2018年3月,李某甲在得知自己的医药费已报并被他人领取遂向医保局举报,医保局在经过调查后确认报销款为刘某甲领走,被告人张某甲迫于压力将5000元好处费还给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丙于2018年3月7日将98981元报销款退还给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4、2017年7月23日至8月7日,李某乙因患主动脉夹层在**大学**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12737.92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主动脉夹层不属于21项重大疾病范畴,报销比例不高。李某乙为提高报销比例找刘某甲帮忙并将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李某乙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急性心肌梗死”,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被告人刘某甲将伪造的报销材料送给张某甲审批,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李某乙的出院记录系伪造,仍然在一、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签字审批。被告人刘某甲遂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51921元并据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李某乙实际可报22418元,李某乙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29503元。
5、2017年8月28日至9月6日,伍某甲因建筑工伤骨折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07280.3元,伍某甲的雇主伍某乙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伍某甲属于有赔偿方的工伤,不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政策。伍某乙为报销医药费减少损失遂找刘某甲帮忙并将伍某甲的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伍某甲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肺恶性肿瘤”,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被告人刘某甲将伪造的报销材料送给张某甲审批,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伍某甲的出院记录系伪造,仍然在一、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审批,被告人刘某甲遂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62381元并占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伍某甲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62381元。
6、2017年10月10日至19日,干某某因患类风湿疾病在**大学**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64193.02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类风湿不属于21项重大疾病,报销比例不高。干某某家属为提高报销比例通过他人找刘某甲帮忙并将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干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脑梗死”,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被告人刘某甲将伪造的报销材料送给张某甲审批,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干某某的出院记录系伪造,仍然在一、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签字审批。被告人刘某甲遂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40281元并据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干某某实际可报23166.7元,干某某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17114.3元。
7、2016年7月24日至9月13日,张某乙因车祸骨折在**中南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71273.81元,经武穴市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乙收到肇事司机周某甲赔偿款8.8万、保险公司理赔款8万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属于有第三方责任的车祸外伤,不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张某乙家属为报销医药费找刘某甲帮忙并将张某乙的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交给刘某甲。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张某乙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脊髓肿瘤”,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二审监管员,明知张某乙的出院记录已更改,仍然在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签字予以审批。被告人刘某甲遂在医保部门报销医保金72266元并据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张某乙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72266元。
8、2016年9月14日至11月20日,顾某某因车祸先后在黄石中心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216846.43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顾某某属有第三方责任的车祸外伤,最多只可报销5000元医疗费用。顾某某妻子李某丙通过他人找到刘某甲帮忙提高报销住院费用比例。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遂到郭某某文印店将顾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后被告人刘某甲持伪造的出院记录和其他报销材料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审核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二审监管员,明知顾某某的出院记录已更改,仍然在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签字予以审批,使得被告人刘某甲领取到医保金99364元并占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顾某某实际可报5000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94364元。
9、2017年2月5日至21日,伍某丙因骑车自行摔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10008.72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患者自行摔伤的至多可报销5000元医疗费。伍某丙通过方某某找到张某甲帮忙提高报销住院费用比例,被告人张某甲叫方某某找刘某甲想办法。后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伍某丙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颈椎间盘突出”,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后被告人刘某甲持伪造的出院记录和其他报销材料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科审核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二审监管员,明知伍某丙的出院记录已更改,仍然在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签字予以审批,使得刘某甲领取到医保金46720元。被告人刘某甲给付方某某2万元钱后将剩余报销款据为已有。经医保部门核算,伍某丙实际可报5000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41720元。
10、2016年1月27日至4月7日,朱某某因车祸头部外伤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30421.56元已由肇事司机全部结清。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有赔偿方的车祸患者不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后朱某某亲属找刘某甲帮忙报销住院费用。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遂到郭某某文印店将朱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脑出血”,后刘某甲将伪造后的出院记录交给武穴市医保局派驻人民医院一审监管员陈某乙报销审核。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二审监管员,明知朱某某的出院记录已更改,仍然在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签字审批,使得刘某甲领取到医保金17729元并据为已有。经医保部门核算,朱某某属有责方外伤不符合报销范围,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17729元。
11、2016年6月18日至20日,徐某甲因自行摔伤在武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16867.25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徐某甲属于自行摔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封顶金额为5000元。徐某甲家属找刘某甲帮忙多报销住院费用。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将徐某甲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脑出血”,后被告人刘某甲持伪造后的报销材料交给陈某乙报销审核,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二审监管员,明知徐某甲的出院记录已更改,仍然在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签字审批。使得刘某甲领取到医保金10879元并据为己有。经医保部门核算,徐某甲实际可报5000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5879元。
12、2017年2月7日至16日,贾某某因患子宫肌瘤在**大学**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费用29020.06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子宫肌瘤不属于21种重大疾病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高。贾某某丈夫张某丁找张某甲帮忙提高报销比例,被告人张某甲遂到郭某某文印店将贾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宫颈原位癌”,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并在一、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签字审批,使得张某丁领取到医保金17905元。张某丁后给张某甲2000元好处费。经医保部门核算,贾某某实际可报10060.7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7844.3元。
13、武穴街道居民李某丁于2016年7月5日因左肘被刘某丁(已判刑并承担了民事赔偿)砍伤在**大学**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费用31965.91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有赔偿方的打架斗殴患者不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后李某丁通过周某乙找刘某甲帮忙报销医药费。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到郭某某文印店修改李某丁的出院记录,被告人张某甲在场并在李某丁的原始出院记录上标记更改文字内容,被告人刘某甲根据张某甲的更改内容将李某丁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肺恶性肿瘤”,再通过非法手段补办转诊表。后被告人张某甲在一、二审审核中违反规定按21种重大疾病予以签字审批,使得刘某甲领取到医保金18505元,后给张某甲1500元的好处费,剩余报销款据为已有。经医保部门核算,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18505元。
14、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月9日,苏某某因车祸在武穴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28643.72元已由肇事方周某丙全部结清。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赔偿方的车祸患者不应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周某丙通过他人找刘某乙帮忙给苏某某报销部分住院费用,以挽回部分赔偿损失。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乙先找市原合管办驻点人民医院负监管员陈某乙让其开具住院审批表,但陈某乙发现苏某某的病因系车祸引起的外伤不符合报销政策予以拒绝。被告人刘某乙遂找张某甲帮忙,被告人张某甲让刘某乙更改出院记录。被告人刘某乙遂到郭某某文印店将苏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改为“脑出血”。被告人刘某乙将伪造后的报销材料交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向陈某乙打招呼,陈某乙遂审批通过,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苏某某的出院记录已更改,仍然违反规定予以二审审批。使得刘某乙领取到医保金17834元。被告人刘某乙给张某甲1000元现金以示感谢,后将剩余的16834元合作医疗款全部转给周某丙。经医保部门核算,苏某某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17834元。
15、2017年5月1日至7日,项某某因心律失常在**大学**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费用61151.16元。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心律失常不属于21项重大疾病,报销比例不高。后项某某亲属找刘某乙帮忙提高报销比例。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乙到郭某某文印店将项某某的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篡改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将伪造后的材料交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项某某的出院记录已被更改,仍然违反规定按21项重大疾病予以签字审批,使得刘某乙领取到医保金20180元。被告人刘某乙给付张某甲3000元好处费,自己留下1000元,剩余的16180元交给项某某。经医保部门核算,项某某以其实际病因可报78903.元,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12289.7元。
16、2016年10月9日至16日,陈某丙因喝“百草枯”农药自杀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根据《武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文件规定,自杀的患者不能享受合作医疗报销。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受他人请托,帮陈某丙报销住院费用。后他人更改陈某丙出院记录,将服毒自杀更改为服用过量精神类药物中毒。被告人张某甲为帮助陈某丙顺利报销医药费遂与监管员冯某某打招呼,后冯某某审批同意陈某丙合作医疗报销材料。被告人张某甲二审陈某丙合作医疗报销材料时,明知陈某丙的出院记录已被更改,仍违规签字通过二审。经医保部门核算,陈某丙此次合作医疗报销造成国家合作医疗基金损失27035元。
被告人郭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先后共15次在被告人郭某某位于武穴市保康路的文印店伪造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人民医院等公立医院的出院记录。因郭某某不懂电脑制作,便让其子胡某某按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的要求进行制作。胡某某先在电脑上打好出院记录word文档文字内容,再将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上医院排头名称、医院印章、医生签名等资料扫描到电脑上以图片的形式进行保存,然后将以上图片使用软件移到word文档对应位置上,最后排版编辑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带有医院印章的虚假出院记录。被告人郭某某每次收费100-200元不等。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赃款178646.3元,被告人刘某乙退赃款10834元,被告人郭某某退赃款5000元,陈某乙退赃款23608元,武穴市**医院退还赃款215099元,伍某丙、项某某、苏某某等患者亲属退赃款共计7383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武穴市公安局、武穴市监察**会投案,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武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聊天记录、报销材料、出院记录、武穴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翟某某、王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合作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合作基金,数额较大,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合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鸣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368****、1818636****,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725****,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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