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王家坊村二组12号,现住**路**组**。207年11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骑自行车从团风县到黄州区。次日凌晨4时许,张某甲行至黄州区沿江路黄冈市求助站附近,潜入江堤防汛棚,趁防汛人员在棚内熟睡,将余某某的银色******手机、周某某的黑色华为荣耀10Plus手机、柯某甲的蓝色******手机和柯某乙的金色 ******6Plus手机盗走。后张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州区栖霞路一凉亭内,张某甲将四部手机以1800元卖给王某某,银色 ****** XS手机的价格是1200元,黑色华为荣耀10Pus和蓝色VIV****两部手机的价格均是500元,金色******6Plus手机的价格是100元。上午9时许,王某某在金桥菜场以2400元的价格将四部手机卖出。经鉴定,被盗的银色****** XS手机价值为2525元,被盗的黑色华为荣耀10lus手机价值为1200元,被盗的蓝色VIV****手机价值为1528元,被盗的金色 ******6Plus手机价值为338元,合计为人民币5591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书写的自愿赔偿证明、二被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周某某、柯某甲、柯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中心对被盗手机价值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盗取现场监控录像光盘;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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