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广场澳龙KTV对面的条椅上,趁被害人张某乙睡觉之机,从其左边裤包内扒窃黑色苹果7P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2019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原ARC广场中间一个花坛边上,趁被害人高某某睡觉之机,从其身上斜挎的包内扒窃黑色苹果7P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广场的条椅上,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从条椅上盗走华为荣耀20手机一部。
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接民警电话后,告知民警自己暂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房间,并在该房间内等待民警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二手交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欢
检察官助理:李佳灿
2020年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位于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的家中;(1552354****)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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