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7-137;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因吸毒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吸毒被田家庵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丙在逃,2020年9月9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张某丙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姚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本市兰亭小区26号楼2单元楼道,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欧派牌三轮电动车偷走。随后,二人行至心想事成小区17号楼1单元楼道,将被害人姚某甲停放的一辆粉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偷走。次日,侦查人员从姚某某处扣押上述二辆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二辆被盗电动车价格合计为3750元。
2、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姚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本市金地月伴湾小区2区13号楼1单元楼道,将被害人宫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欧派两轮电动车偷走。后三人行至康安家园小区23号楼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偷走。最后,三人行至奥林花园小区5栋29层楼道,将被害人朱某某存放的一台美的牌空调内外机偷走。
上述二辆电动车均被侦查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被盗空调被张某甲以310元卖掉,分给张某丙100元,未来得及分给姚某某。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二辆被盗电动车价格合计为10604元。被盗空调无法鉴定。
3、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龙兴园小区美的售后店从事安装空调工作之机,偷配了该店的钥匙,趁夜间无人看守之机,七次盗走7台空调。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7台空调价格共计1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购车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及同案犯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 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丙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钟郢二村一组36号的住处,三次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丙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建
检察官助理:岳报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肆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记录陆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情况说明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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