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宁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2日晚7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携带射钉枪、弹珠、火药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前往宁化县城郊乡“十家窠”山场狩猎,猎捕了飞狸一只、寒鸡一只、雉鸡一只。均已被张某甲等人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狩猎的寒鸡、雉鸡,经鉴定种名均为白鹇,俗称寒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非法制造枪支
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清流县城关的店招为“****经营部”五金店以180元的价格向店主罗某某购买“射钉器”一把。后张某甲在宁化县****小区附近的工地利用他人的电焊工具,在购买来的“射钉器”上焊接了一根铁质水管作为枪管,并将购买的瞄准镜安装在焊接的枪管上。被告人张某甲用这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前往宁化周边山场打猎,并将射钉枪藏匿于宁化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的房间床底下。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射钉枪”(检材2020H0010-001)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头灯、黑火药、射钉枪瞄准器、鸟铳的钢条、弹珠、射钉枪、鸟铳、野猪脚、动物死体(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宁化县公安局财务入库清单、搜查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刘新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吴某甲、巫某某、刘某某、吴某乙、罗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林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书、关于棘胸蛙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岚
检察官助理:黄柳萍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福建省宁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七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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