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8〕5号
被告人张洪祥,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巴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四川省巴州区**2期**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四川省巴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巴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8年7月2日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洪祥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洪祥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巴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工作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何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2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在办公室收受巴州区**办公室邓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为巴州区**办公室在每年招生考试工作中协调**成员单位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2008年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七次在办公室收受巴州区**局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8万元,为巴州区**局在乡镇广播站人员编制解决和信访处理上提供帮助。
三、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在办公室收受巴州区**小学马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为巴州区**小学在生均经费、教学公用经费调配、争取灾后重建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在办公室收受巴中**实验小学赵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为巴中**实验小学在申请灾后重建政策、争取“红十字”协会基金、协调新校区选址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
五、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在办公室收受巴中市**中学黄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为巴中市**中学在后坝校区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争取灾后重建资金及老区发展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六、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在办公室以及巴中市邮政局附近收受巴中市**中学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为巴中市**中学在学校土地性质变更、土地拍卖、争取灾后重建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七、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办公室收受巴中市巴州区**小学李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为巴中市巴州区**小学在协调、争取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八、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办公室收受巴州区**局李某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为巴州区**局在协调、争取文体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帮助。
九、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巴中市**厂林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为巴中市污水处理厂在协调、争取将该厂明确为事业单位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巴中市**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为巴中市**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信访工作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一、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巴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巴中市**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李某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为巴中市**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协调经开区水厂选址、建设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二、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次在办公室收受**水库导流隧洞何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6万元,为何某某在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用地征地拆迁、电力及板房搭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审核确定拨付洪灾损失补偿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三、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在办公室收受**水库大坝枢纽工程、干渠IV标项目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9万元,为彭某在工程招投标、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协调电力部门架设电力设施、料场变更、协调降低骨料供应价格、倒虹管管材变更、拨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四、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办公室收受**水库干渠I标、III标项目熊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先后二次在办公室收受干渠III标程某某受熊某某委托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熊某某在工程招投标、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倒虹管管材变更、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五、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二次在办公室收受S101线**水库淹没复建工程实际控制人(江西)**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7万元,为**建业投资集团在工程招投标、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协调公安等部门调整S101线限行次数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及审计、工程款拨付、工程回购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六、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四川省**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九次在办公室收受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局)**水库大坝枢纽项目赵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2万元,为中水**局在大坝枢纽工程骨料供应、料场道路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履约保证金退还、将大坝枢纽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方案和2018年防洪度汛方案纳入专家咨询会、出面协调环保部门及时通过中水**局修建的沥青混泥土拌合站环保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七、2017年8月,被告人张洪祥利用担任四川省**洞水库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中水**局**大坝枢纽项目范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为中水**局修建的砂石骨料系统及时通过工程监理单位的验收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张洪祥的户籍资料、职务任免文件、项目合同、记账凭证、会议纪要等书证;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付某某、李某丙、林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熊某某、程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洪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洪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洋
何龙
刘敏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洪祥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