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运和,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乡**村**组**号。1995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运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运和与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73岁)系兄弟,张某甲作为村组干部,按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于2020年6月7日7时许,组织工人对**乡**村*组*号精准扶贫户张某乙进出小路进行硬化,因该小路紧邻张运和房屋,张运和因路面硬化问题现场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再念及既往积怨,张运和从自家院坝内拿一把锄头返回现场,用锄头对张某甲头部进行击打,并在张某甲倒地后再次击打头部。在围观群众夺过张运和手中锄头后,张运和捡拾工地锤头欲再次击打张某甲腿部但因群众阻碍未果。随即张运和在明知他人报警后自行返回家中,张某甲被现场群众报120后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赶往现场后,在张运和家中将其挡获,张运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带有一定质量的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运和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对2020年6月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运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运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卫
检察官:王昌举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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