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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鹏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张鹏,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方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陈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决)等人雇佣被告人张鹏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减肥广告让被害人添加业务员微信,后由业务员冒充“老中医孙女”,按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并对被害人进行虚假诊疗,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买并非根据个人体质配置的 “荷清茶”,“菁秀茶”,“玫瑰饮”等产品。被告人张鹏等人已经形成一个以陈某甲、李某甲等人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最终通过上述方式从夏某某等人处骗取钱财。被告人张鹏的参与时间为2018年8月底至9月,诈骗既遂合计136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玫瑰饮等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寄押证明、仓库总表、业绩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田某某、李某甲、龚某某、袁某某、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夏某某、陈某乙、李某乙、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鹏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U盘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栋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鹏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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