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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川X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X****挂号重型平板自行半挂车从华蓥市高兴镇经东环线往石岭岗西环线停车场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行驶至华蓥市西环线货车停车场入口处右转弯时,挂车右侧与行人王某某擦挂,致王某某跌倒后被货车第六轴右侧轮胎碾压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1日,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日,彭某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及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DNA识别);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江琴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华蓥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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