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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8时13分许,彭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轿车于永州市零陵区老G32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零陵区老G322国道黄田铺镇加油站往西200米处时,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超速行驶,撞到正在横过道路的粟某某,造成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彭某某陪同粟某某到中心医院南院救治,之后彭某某离开回家,2020年11月14日凌晨01时40分左右,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1月14日05时许零陵交警大队民警将住于冷水滩家中的彭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调解书、调解终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违法犯罪前科信息、零公(交)鉴通字[2020]0401号、0384号、038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彭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武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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