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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准备从张花高速公路保靖东收费站上高速回永顺,当车行驶至保靖东收费站入口内广场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8141mg/100ml。

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顾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家住永顺县**镇**村**组,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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