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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彭**,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4********,汉族,高中文化,云南**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2009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14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彭**酒后驾驶云******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西二环B线上层,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巷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9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理。结合被告人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70****。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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