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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文昌市**镇**项目,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换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同年6月1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彭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与海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木工承包合同》,黄某某将**项目的1#、11#、12#楼的木工发包给被告人彭某某承包施工,合同标的152万元。签订合同后,被告人彭某某招用蔡某某、曾某某等几十名工人陆续进工地施工。从2019年3月23日开始至2019年8月12日结束,并按合同约定拨付155万元劳务费给被告人彭某某(含代付工人工资),被告人彭某某平时只预支工人生活费,离开工地时,被告人彭某某尚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42.4125元。

2019年12月17日,蔡某某、曾某某等24名农民工向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控告该公司、被告人彭某某拖欠其工资42.4125万元。2019年12月30日,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依法向诚信公司、被告人彭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被告人彭某某支付蔡某某、曾某某等24名农民工42.4125万元。该公司向文昌市人社局提供支付被告人彭某某劳务费155万元凭证,并对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进行说明,被告人彭某某逾期仍不支付。

2019年12月30日,文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日传唤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并对被告人彭某某刑事拘留。

海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帮被告人彭某某垫付农民工工资共计80410元,被告人彭某某还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343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调查报告健康检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周某某、罗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4371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书 记 员:符文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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