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稻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7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稻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系货车驾驶员,2020年9月13日晚上9时许,彭某某受雇主的安排,驾驶大货车前往桑堆镇桑然路G547附近拉石头,期间因与桑堆镇村民发生误会,而被阻拦。在此过程中,彭某某与受害人青某某发生矛盾,并升级为打斗,在此过程中,彭某某使用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向青某某右侧腹部捅刺了一刀。事发后,彭某某请求他人代自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鉴定,受害人青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前鑫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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