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街**附近。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8月2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16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2日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彭胜在益阳市资阳区中心幼儿园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彭胜被民警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彭胜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胜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胜到案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彭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胜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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