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徐春燕,绰号“黑妹”,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春燕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民警根据特情提供线索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栋**抓获被告人徐春燕,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12包冰毒疑似物,后民警又在徐春燕租赁的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栋**卧室内查获15包冰毒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7包冰毒疑似物中有20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徐春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0.01克。被告人徐春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房屋租赁合同、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柘某甲、柘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春燕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封存、扣押、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春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春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春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春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春燕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显凤
检察官助理:廖世洁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春燕现羁押在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若干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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