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为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为朝阳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以每盒七、八元的价格通过微信从微信名某某某某的人手里购进“黑金刚”40盒,之后徐某某以每盒1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30盒,其中10盒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将10盒“黑金刚”放在自己在朝阳县**镇经营的“爱心**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5月29日被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扣押了7盒。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测“黑金刚”内含有西地那非7. 55X104mg/kg。经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黑金刚”应认定为食品类, “黑金刚”说明书中标注的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3)第021 号”为虚构的批准文号。2020年8月31日李某甲经传唤至朝阳县公安局,2020年11月4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金刚”;2、书证:关于李某甲销售有害食品案的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广海
检察官助理:李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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